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116号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12-0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政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引导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紧贴产业发展需求,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组织职业院校积极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养从事家政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

(二)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市培育3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主城各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驻地城区家政服务培训全覆盖。各区县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按规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示范企业、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支持优先申报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支持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培训和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将从事和有意向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政府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大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将引导家政服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长久的职业发展观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对育婴、养老护理等职业实行在岗“回炉”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累计培训超过5万人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六)加大贫困地区人员家政服务培训力度。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区县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复员退伍士兵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二、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七)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八)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机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九)完善企业奖补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提升家政服务集约化便利化水平

(十)支持开展社区家政服务。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参照居民收费标准缴纳。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区县可减免租赁费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独、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社区备案归集信息,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十一)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支持建设涵盖培训实训、月子会所、养老院、家政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产品配送等功能的家政服务聚集区,推动家政产、学、研、服务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打造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鼓励家政服务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十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对与家政服务人员和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的家政企业,对其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拓展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各区县要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五、完善公共服务政策

(十六)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政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鼓励规模较大的家政企业向保险公司团购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项目,督促做好对家政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相关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在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比较严重的相关事件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履约赔付。加大对家政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宣传和引导,提升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加强家政行业工会与家政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组建家政行业职代会,维护家政从业人员的民主经济权益。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十九)积极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区县应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公租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巴渝大姐家政人才、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级技能人才评定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六、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二)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积极宣传推广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实施家政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服务标准,并推行相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三)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商务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佣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各区县政府通过开展岗前培训、“回炉”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及社会团体开展培训等方式,为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完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项目和标准,其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七、营造家政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开展家政服务质量认证与评价。依托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开展重庆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市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引导家政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推行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八)建立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项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家政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商务委、市总工会)

(二十九)优化家政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重庆”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犯罪记录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公安局)

(三十)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用好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并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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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18:00:00 来源: 0 条评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政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引导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紧贴产业发展需求,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组织职业院校积极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养从事家政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

(二)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市培育3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主城各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驻地城区家政服务培训全覆盖。各区县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按规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示范企业、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支持优先申报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支持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培训和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将从事和有意向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政府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大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将引导家政服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长久的职业发展观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对育婴、养老护理等职业实行在岗“回炉”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累计培训超过5万人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六)加大贫困地区人员家政服务培训力度。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区县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复员退伍士兵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二、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七)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八)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机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九)完善企业奖补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提升家政服务集约化便利化水平

(十)支持开展社区家政服务。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参照居民收费标准缴纳。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区县可减免租赁费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独、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社区备案归集信息,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十一)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支持建设涵盖培训实训、月子会所、养老院、家政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产品配送等功能的家政服务聚集区,推动家政产、学、研、服务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二)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打造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鼓励家政服务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十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对与家政服务人员和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的家政企业,对其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五)拓展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各区县要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

五、完善公共服务政策

(十六)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政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鼓励规模较大的家政企业向保险公司团购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项目,督促做好对家政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相关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在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比较严重的相关事件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履约赔付。加大对家政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宣传和引导,提升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加强家政行业工会与家政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组建家政行业职代会,维护家政从业人员的民主经济权益。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

(十九)积极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区县应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市公租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巴渝大姐家政人才、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级技能人才评定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六、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二)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积极宣传推广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实施家政服务团体标准、企业服务标准,并推行相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三)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商务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佣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各区县政府通过开展岗前培训、“回炉”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及社会团体开展培训等方式,为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完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项目和标准,其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七、营造家政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开展家政服务质量认证与评价。依托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开展重庆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市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引导家政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推行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八)建立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项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家政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商务委、市总工会)

(二十九)优化家政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重庆”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犯罪记录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公安局)

(三十)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用好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并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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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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